永检一部刑诉〔2020〕1098号
被告人黄某杰(绰号“阿鸟”),男,1983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3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经商,出生地福建省乐投Letou县,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乐投Letou县**镇**村**号。
被告人黄某勇(绰号“济公”),男,1988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8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务工,出生地福建省乐投Letou县,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乐投Letou县**镇**村**号。
被告人黄某坚(绰号“杜仔”),男,1994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4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出生地福建省乐投Letou县,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乐投Letou县**镇**村**号。
被告人黄某杰、黄某勇、黄某坚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乐投Letou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,次日由乐投Letou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本案由乐投Letou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黄某杰、黄某勇、黄某坚涉嫌诈骗罪,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同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、值班律师、被害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乐投Letou县公安局补充侦查,乐投Letou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。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20年4月至5月期间,被告人黄某杰、黄某勇、黄某坚在乐投Letou县东平镇鸿安村268号边约500米处秀永高速旁废弃棚,利用“多卡宝”、路由器、手机号码卡等设备连接制作成网络电话,提供给微信昵称“大丰收”、 QQ 昵称“太公钓鱼”等人用于实施网络电话诈骗活动。诈骗分子利用被告人黄某杰、黄某勇、黄某坚所提供的网络电话以网购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退款、赔偿等为由,先后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等8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71296.6元。
2020年5月7日,乐投Letou县公安局在乐投Letou县东平镇鸿安村抓获被告人黄某杰、黄某勇、黄某坚,并依法扣押“多卡宝”、路由器、手机号码卡、手机等物品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1.公安机关扣押的“多卡宝”、路由器、手机号码卡、手机等物证。
2.被告人的户籍证明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、到案经过,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等书证。
3.被害人吕某某等人的陈述。
4.被告人黄某杰、黄某勇、黄某坚的供述和辩解。
5.辨认笔录。
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黄某杰、黄某勇、黄某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黄某杰、黄某勇、黄某坚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仍为其提供网络电话帮助实施诈骗活动,计涉案金额人民币471296.6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黄某杰、黄某勇、黄某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黄某杰、黄某勇、黄某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可以依法从宽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1.被告人黄某杰、黄某勇、黄某坚现羁押于乐投Letou县看守所。3.“多卡宝”、手机号码卡等被扣押物品现扣押于乐投Letou县公安局。